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8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号,暂住中山市古镇镇**巷*号*楼。201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3日晚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酒店**楼电梯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在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2克,随即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巷**号**楼的出租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74克。被告人陈某某共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再红

2016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涉案物品均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