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房(以上为自报)。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所有的带电池连接线的长款枪形物品、手枪形状短款枪形物品各1支(经鉴定,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气枪)带到其租住的我市坦洲镇同胜大街二巷62号304房内存放。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内缴获上述自制气枪2支。被告人陈某某经房东告知枪支被缴获后,在2019年11月8日主动到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金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电子卷宗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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