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枪支管理部门许可,非法持有射钉器改制枪一支(铁质结构,全长109.4CM),于2020年1月31日在住宅一楼的杂物间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射钉器改制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射钉器改制枪、射钉弹等物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祥明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47050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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