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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生,民身份号码62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的家中查扣枪支一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能点燃底火,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查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  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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