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现住竹山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拿着十几年前购买的火药枪和龚某某一起到竹山县宝丰镇新河村采摘野果,上山后二人分开。陈某某看到树上有鸟,便用携带的火药枪打鸟,未打到猎物,陈某某在火药和火炮用完后,便将枪支、钢珠存放于竹山县宝丰镇新河村5组村民方某某家中。经群众匿名举报,2019年10月15日21时许,宝丰派出所民警在方某某家中的吊枕上现场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把、钢珠105颗。后经鉴定:该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1.物证:火药枪1支、钢珠105颗;2.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习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竹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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