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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4********,汉族,研究生学历,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区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侦查人员在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后,经被告人陈某某指认,到徐州市铜山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居住的家中,将其收藏的19支疑似枪支查获。后经鉴定,其中的三支为弹簧推动气缸内的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

2.书证:户籍证明;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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