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4********,汉族,研究生学历,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区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侦查人员在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后,经被告人陈某某指认,到徐州市铜山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居住的家中,将其收藏的19支疑似枪支查获。后经鉴定,其中的三支为弹簧推动气缸内的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
2.书证:户籍证明;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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