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7时许,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巡逻大队在乐山市市中区重百商场外嘉定南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从一辆车牌号码为川L*****的灰色“标志”牌三厢轿车的后备箱内,发现疑似仿制六四式手枪四把,一把疑似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子弹二发,现场抓获该车驾驶员被告人陈某某,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的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逃离现场,目前尚未抓获。经查,该五把疑似枪支均系陈某某所有。
2019年7月10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五把可疑枪支,其中送检可疑枪支一认定为枪支,送检可疑枪支五认定为枪支,送检可疑枪支二、三、四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年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0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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