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区附近找一陌生男子以人民币220元价格购入射钉枪一支(配有五发子弹),后将射钉枪、子弹存放于大田县**镇**村**号家中二楼客厅的柜子上。1月15日晚上,陈某某邀朋友余某甲、余某乙到**村养牛场试枪,回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余某甲、余某乙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玉金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射钉枪一支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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