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将放置陈某乙房间内的一把单管猎枪拿回家,期间,陈某甲很少使用该猎枪。2018年3月22日,公安民警从陈某甲住宅的二楼查获该单管猎枪。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持枪证拥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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