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镇**村**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其父亲陈某某有一支土枪,之后便自己持有使用,期间陈某甲将该枪用于打猎,直至2019年1月7日被群众匿名举报。同年1月8日,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家中发现土枪两支,其中一支为石某某所有(另案处理)。2019年1月15日,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持有的土枪是前装填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持枪资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32123****。

2.案卷1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