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昭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三十年前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同村村民吴某某(已去世)要到该支火药枪,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装上火药和铁砂子对火药枪进行击发试射,因该火药枪后坐力较大,便拿回家存放在自家房屋三楼西侧第一间房屋内的墙角处,自今一直未使用。2021年1月21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陈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疑似火药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化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樊志富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5.起诉书正本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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