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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万林乡河边捡到改制射钉枪一把,后一直将该枪存放于射洪市金家镇大堰塘村自己家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曾在自家后山击发过该枪。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柴房内查获该枪。

2020年5月22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制射钉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改制射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明明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66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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