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56********,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共党员,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多年来,被告人陈某某长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2018年10月6日,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二支、疑似弹药187发及疑似弹药箱一个。经鉴定,查获的二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其中一支为制式枪支,查获的弹药中20枚为12号复装猎枪弹、36枚为16号复装猎枪弹、26枚为12号猎枪弹、12枚为16号猎枪弹、19枚为国产56式7.62毫米步枪弹、18枚为国产51式7.62毫米步枪弹、1枚为国产54式12.7毫米机枪弹、5枚为国产53式7.62毫米普通弹、13枚为45in柯尔特自动手枪弹、6枚不能确定其枪弹种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对疑似枪支和弹药的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明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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