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一名女子在茂名市茂南区**路走向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悬挂套假牌粤F09****的黑色大众小车(经核实,车架号:LSVBCGD20********,车主:刘某某)时,遇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巡逻防控大队的民警盘查,陈某某从身上拔出手枪击发反抗,被民警合力制服。民警当场缴获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一发,从其身上检查出毒品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克),并从现场的车辆搜出毒品一批及弹形物体。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持有的仿制手枪是自制仿64式手枪,使用64式7.62毫米手枪弹或自制弹,枪支结构完整,可击发;1发弹形物是改制64式手枪弹;8发弹形物体分别是改制仿12号猎枪弹4发,5.6mm小口径弹2发,射订弹2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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