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2********,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福安市**镇**村**号**楼房间及仓库内分别查获一把“土铳”,在仓库地面查获“乌硝”(经计量共计4062.5克)、“雄黄硝”(经计量共计566.5克)等物品。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其中一把“土铳”有效击燃底火,可鉴定为枪支。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乌硝”属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雄黄硝”属烟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两把土铳、乌硝、钢珠412个、雄黄硝、导火索一根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柄镇坑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材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汤某某、陈振峰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无持枪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又非法储存黑火药4.062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9594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58页,检察卷壹册5页。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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