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H1253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033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籍贯福建省连江县,现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县**市**里**街**巷**号**楼,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池某某发生纠纷,纠集同案人兰某某(已被判决)在连江县**镇**村**路段共同殴打池某某,后强行带到**镇**村**山**农场。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及张某某、池某甲(均已被判刑)闻讯后前来,共同控制池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张某某、池某甲、兰某某又将池某某转移到**镇**村山上一空地,继续对池某某进行人身自由控制,期间陈某某、池某甲、兰某某、张某某共同对池某某拳打脚踢。至当日晚22时许,池某某被控制人身自由2小时左右后才得已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池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池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刑事立案决定书、调解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连江县医院通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专用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池某乙、池某丙、池某丁、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池某某陈述;
5.同案人吴某某、兰某某、张某某、池某甲供述;
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7.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伤情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必耀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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