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7月份,因沅江市政府准备选址沅江市**镇**村修建垃圾焚烧发电站,**村村民集体反对闹事。2019年7月20日15时许,沅江市**镇驻村工作组干部在**镇**村部召开会议专门讨论部署此事。开会期间,村民谢某某手持扩音器在村部大厅高声播放反对建站的录音。工作组干部罗某某多次劝阻无效后,遂抢过扩音器摔在地上。谢某某及现场群众将罗某某围困在村部,罗某某撤退至村部会议室。徐某某(已判刑)在微信上看到罗某某摔扩音器的视频后,骑车赶至村部会议室,见罗某某己被现场以谢某某为首的村民围困在会议室不得离开,随即冲上前与围观的多名群众对罗某某实施辱骂、殴打。**镇镇政府干部与执勤维稳的特警闻讯立即赶赴现场欲将罗某某带离现场就医时,遭到周边群众阻拦,并将罗某某围困在村部地坪,不让其离开村部,以侮辱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通过录音扬声器循环播放的模式,煽动在场群众阻挠现场的干部、特警带离罗某某,要求罗某某赔礼道歉、赔钱后才能离开。现场有夏某甲(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村部地坪侮辱罗某某。直至21日0时许,罗某某才得以离开村部,获得人身自由。罗某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徐某某等人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
2. 证人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邬某某、夏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同案夏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宇
检察官助理:曾艳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