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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钟某某茶楼,以找曹某某索要医疗费为由,强行将曹某某带上一辆商务车后拖至荆门市掇刀区附近,非法剥夺曹某某人身自由达四小时,并在此过程中对曹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致曹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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