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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5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房**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菲,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原系情侣关系,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20l9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害人孙某某步行途径温州市瓯海区上河乡路上河乡桥边时,被告人陈某某将车牌号为浙C3****的轿车停在不远处,下车尾随被害人孙某某,用手捂住其嘴巴将其拖拽至车上,并用手铐试图对其捆绑、控制。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持水果刀壳进行威胁。后因被害人孙某某大声呼救被路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检验,被害人孙某某下颌左侧1.0cm×0.5cm擦伤,左上臂中段外侧3.0cm×1.5cm瘀斑,右腕部桡侧0.3cm×0.3cm擦伤,右手掌0.3cm×0.3cm、0.3cm×0.2cm两处擦伤,其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结果告知单、扣押清单、文字材料复印件、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录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检察官助理:叶依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联系方式:1356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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