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张某甲(在逃)等人为索取债务,在无极县**大厦东侧路边将被害人赵某某拖拽至轿车内强行带走,并带至无极县铂金酒店对面的在建工地等多处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直至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许赵某某被其父亲解救恢复人身自由。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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