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桓台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2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上,单某某(已起诉)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到其家中商谈欠款事宜,被害人王某某于当晚20时30分许到达单修栋单某某家中。单某某后电话联系于某某(已起诉)和被告人陈某某到其家中帮忙要债。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晚21时许到达单某某家中。陈某某和单某某、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非法拘禁在单某某家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单某某、于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外伤、肋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陈某某于8月26日2时许离开单某某家中。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调解书、收到条等;证人单某某、于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单某某、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检察官助理:尚维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小区。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