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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去攀枝花打工为由将被害人孙某甲骗至通安镇、红格镇、和爱乡、德昌锦川镇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0日之久。在限制孙某甲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对孙某甲进行殴打、恐吓、威胁,导致孙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并且不敢逃跑。在此过程中,陈某某还将孙某甲的手机扣于自己身上,不准孙某甲和其他人说话交流及使用手机,防止孙某甲与他人联系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腰背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10日之久,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身体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远

检察员:任理陵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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