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向刘某某借款,林某某为郑某某担保。2019年6月10日晚10时许,刘某某带着林某某到**街道**村找郑某某索要借款,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驾车赶到后将郑某某带到车上进行控制,直至凌晨12时许,郑某某被民警解救。拘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多次对郑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1月22日
附:
⒈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⒉侦查卷贰册;
⒊证人名单一份;
⒋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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