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甲于2017年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时向陈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陈某某多次追讨欠款无果。2020年7月7日晚,陈某甲在**号别墅参加聚会时与陈某某相遇。7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陈某某伙同绰号为“**”(具体身份未明)等人强行将陈某甲拉出**号别墅并拉上一部车牌为粤AL****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在车上陈某某等人强迫陈某甲脱下上衣并用上衣将陈某甲的头部包住,陈某某等人将陈某甲带至一处不知名的偏僻岭头处后,陈某某、“**”对陈某甲进行殴打并导致陈某甲身体受伤。之后,又将陈某甲放置车辆后备箱带至吴川市人民医院正门口处放下车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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