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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6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大厦,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欧某某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乙向欧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5974.64元,驳回欧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乙未执行该判决,欧某某遂于2018年4月27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查封了陈某乙名下的“**99”号货船一艘,并依法对该船舶进行了现场查封,张贴了封条。因需对该船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等处置流程,故自查封之日起,该船舶一直停靠在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涪江河边,实际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管理、使用。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该船舶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许可,于2019年4月5日上午与高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高某某以每吨1550元的价格收购该船舶,并由高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切割、称量、运输,并以最终实际称量结果计算总价款。同日上午,高某某通过其朋友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人陈某甲之妻李某某预付了款项30000元。2019年4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至停靠该船舶的涪江河岸边发现高某某带领工人抵达现场后离开。高某某带领工人携带氧焊枪、氧气罐等切割设备对该船舶进行切割,上午9 时许被他人发现并立即通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赶到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发现该货船加高挡板、输送带架子、船顶船牌号被切割,船舷左侧被切割出1米乘2米左右的缺口,地上散落有切割下的钢材。因该船舶船身主体被切割、破坏,已经丧失使用价值,价值贬损,直接影响价值判定程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不得不终止由武汉海事法院实施司法拍卖程序,正常的执行程序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因船舶体量较大,较为明显,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处置查封船舶的事情被周围群众知晓,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后经评估在执行拍卖程序中,2019年4月22 日,重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仅以45000元购买得报废的“**99”号货船,申请人欧某某仅获得4万余元执行款,利益受到损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了高某某预付款3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线索移送函、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船舶国籍证书、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记录、情况说明、悔过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明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欧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执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船舶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使申请人的利益遭到了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肖勇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9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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