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4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镇,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的“(2017)吉0302执**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四平市**区**街**委**组住宅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一并对其动迁补偿费或回迁面积予以查封。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该裁定和执行通知书,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仍然和**公司签署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款后没有履行连带责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决定,拘留、取保候审法律手续,铁西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银行流水、拆迁协议、补偿协议等法律文书;
2.证人岳某某、任某某、荣某某、叶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宅基地和地上附属物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非法变卖,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玉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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