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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羁押于安徽省池州市看守所,2019年9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丈夫夏某某(已判决)为获取资金用于生意周转,采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及给予好处费让他人介绍借款的手段,分别以月息2%至9%不等的借款利息从社会人员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钟某某等12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5.1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255.94万元未能归还。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徽省青阳县汉庭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个体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宋某某、陈某丙、缪某某、卢某某、陈某丁、谢某某、肖某某、曾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郭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熊某某、叶某某、罗某某报案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

2.案卷材料十一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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