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某**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2月5日被邱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5月23日被邱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 2019年6月27日被邱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利用其曾担任信用社储蓄业务代办员、取得群众信任的便利条件,为了获取利息差,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惑,非法吸收37名群众存款共计171874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吸收来的群众存款分别存入邱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邱某**家庭农场、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陈某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截止案发,仍有群众存款1385222.00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等级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法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群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认罪认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三年半以上四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至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睢景全
(院印)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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