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17日报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以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并许以高息诱骗汤某某等16名被害人向其投资,所得资金仅少量用于信用卡代还。截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欠汤某某等16名被害人本金共人民币1500多万未能归还。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侦查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2台、大众小汽车1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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