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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疾病预防控制站退休**,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另案已逮捕),该公司以公开讲课、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宣传,引诱社会公众以办理价格分别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成为公司**,公司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和吸收投资存款。**公司辽阳四店于2016年8月22日成立,经营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友谊商城南侧消防小区75-5栋,该店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安排公开讲课、电话联系、组织旅游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自2016年8月以来,共吸收张俊发、舒丽洁、曾俊等51人在**公司辽阳四店投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5469120元,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3920993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7年12月在经营沈阳*乙商贸有限公司时,以经营“老妈乐”的手段,非法吸收佟玉宝、刘艳梅、刘明芳资金共计人民币335000元,损失人民币19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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