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自己为会首,向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及周边不特定公众组织六班民间“互助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683.808万元。后因故无力经营倒会后逃匿,给众多参会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第一班会会值人民币500元,参会人员173名(含会首),2012年10月10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65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1759485元。
2、第二班会会值人民币500元,参会人员185名(含会首),2013年3月18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61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2088795元。
3、第三班会会值人民币500元,参会人员173名(含会首),2014年11月28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09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7224170元。
4、第四班会会值人民币500元,参会人员232名(含会首),2014年2月22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63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4731225元。
5、第五班会会值人民币500元,参会人员185名(含会首),2015年11月8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110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12088795元。
6、第六班会会值人民币500元,参会人员181名(含会首),2017年7月10日收取会头款并起标,前52期共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人民币3296300元。
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福源超市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互助会合约、银行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害人郑某某等49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5683.808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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