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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霞浦县**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江西省上高县**镇江南**休闲旅游山庄项目经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备案。2012年6月,彭某甲(已判决)成立江西**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开发上述项目,由其任法定代表人。而后,彭某甲到处筹集资金未果。

2014年5月,龚某某(已判决)找到彭某甲,经过二人协商,龚某某及其团队帮彭某甲进行融资,提成为融资金额的25%至30%不等。2015年1月,彭某甲在本市西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成立江西**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下称:南昌分公司)。彭某乙(已判决)为南昌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以及签订借款合同等事宜。龚某某及其团队则负责运作融资的具体事宜,即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发江西省上高县**村**度假村融资为由,在本市街头散发传单,向过往的群众吸收资金并且承诺以月利息约2%不等的收益签订借款合同。2016年7月始,彭某甲、彭某乙无法继续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同年11月,彭某甲、彭某乙关闭南昌分公司离昌。

2015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某成为龚某某团队下业务员。陈某某采取在本市街头散发传单等形式,向过往的群众吸收资金并且承诺以月利息约2%不等的收益签订借款合同。截至案发,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34人募集资金达240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203.23万元(详见附表1)。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侦查机关扣押陈某某违法所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说明、户籍证明、银行凭证、被害人报案笔录、借款合同、收据、西湖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犯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40万元,存款对象达34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3.2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犯、自首的量刑情节,且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振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附表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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