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县人,无业,家住浙江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张掖市****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2018年5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伙同郭某(已判刑)在浙江省**市**区组织人员筹建“易安管家”网络借贷系统(网址http://www.yianguangjia.com)。郭某负责对接平台渠道,招募员工组建平台运维团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该平台依托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肆进行宣传,对外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物,以借款返利等方式在互联网发展投资人,向不特定人群吸纳资金,借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承诺年收益率至少13%至16%,并有返现、红包、实物(手机、家用电器)等收益。
2018年3月底,魏某某将张掖市****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易安管家”网贷平台以10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施某某、潘某某(2018年6月22日因病死亡)、郭某利用该平台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8年6月案发,“易安管家”网贷平台发展投资人4145人,向涉及全国各地的不特定人群吸收投资金额135,939,758.31元,尚有29,336,392.18元未能退还,其中陈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996,44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证人俞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营业执照、支付协议等书证;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他人介绍、网络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面向社会公众以投资企业债权项目、线上借款等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繁婷
2020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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