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为广东省揭西县,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号,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栋**房,原系广州市**股份有限公直属第二分公司第七招商部总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到2014年5月间,同案人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了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广东**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广州**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投资上述企业获得高额回报为利诱,非法吸收张某某等1110名被害人的投资款。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检验,在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间,上述公司共收取张某某等1110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424450463.7元,已返还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41535012.73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82915453.97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已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6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15册。
3.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同案人人吕凯亮名下车辆(车牌粤AJ4****),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