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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开江县**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经营的开江县**专业合作社需要资金资周转为由,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集资信息,承诺月息1分-3.5分的回报,向曹某甲、曹某乙、郝某某等59人非法吸收资金5576900元。已归还本金116900元,支付利息268050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支付利息,陈某某无法偿还大量借款,后逃到外地打工。

同时查明,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即被民警控制并带回开江县公安局处置,同月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5576900元,数额巨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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