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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身份证号码530328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曲靖盛德隆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家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6日延期至2020年2月9日;因补充证据材料,于2020年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马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陈某某以及胡某某、卢某某、曾某某、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上述人员另案处理),利用曲靖盛德隆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隆昌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以接受借款双方委托之名义进行居间融资服务,将个旧市****选矿厂、云南****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石化有限公司等作为融资项目,通过签订“曲靖盛德隆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协议书”,以每月1%-1.8%不等的利息,诱使群众进行3-12个月不等的投资。2018年7月,因无法如期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该公司关门停业。盛德隆昌公司共向59人吸收资金6968000元,投资人收回投资金额753355元,造成经济损失6214645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7年2月入职盛德隆昌公司,在公司进行财务工作,负责签订、保管投资合同、收取客户投资款、发放投资利息以及与项目方核对账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谢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系从犯。此外,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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