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回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住**路**幢**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泸西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陈某某,注册资本200万元,地址为泸西县**镇**园小区,公司主要经营汽车装饰、美容、保养,汽车用品销售,该公司名下先后开设了**园、**大酒店、**综合市场、**加油站4个车店。因泸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财务电脑遗失,无法取到该公司实际吸收的会员数据,到2020年5月5日,有159名**公司充值资金的会员到泸西县公安局报案,泸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泸西警方”、“泸西融媒体中心”、“红高原泸”等公众平台对外发布了《关于泸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充值会员及时报案的通告》后,截止2020年6月15日又有732名在泸西**公司充值油卡的会员主动到泸西县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泸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于2017年至2019年年初,在泸西县辖区内针对单位职工、学校老师、商场从业人员、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等不特定对象,采取上门、电话、微信、发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3000元、5000元、10000元三个档次充值资金,与泸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年卡会员认购书》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期限为10个月,在10个月内以充3000元返3000元,充5000元返5000至5500元,充10000元返10000至13000元,额外还赠送20次至一年内不计次免费洗车等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证属实的会员291人,直接吸收资金2588812.00元,以充值油卡等方式返还会员本金1437389元,给会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14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泸西县致远公司对账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马某甲、沈某某、熊某某、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赵某甲、张某某、马某乙、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30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