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郑某某(另案处理)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分公司。2015年9月陈某某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公司聘为业务员,2016年4月成为元宝山区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元宝山区分公司经营业务。2016年8月29日公司负责人由郑某某变更为陈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元宝山区采取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投资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或“债权转让协议”,以6%至13%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分公司共吸收线下存款97400000元,其中未兑付本金金额为28080000元;吸收线上存款24645929.64元,其中损失金额为1147886.20元(报案人申报损失金额)。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元宝山区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累计非法获利数额为35680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无视社会正常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东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十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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