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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承包到位于北流市**镇**村***组**山场的采矿经营权,2014年12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批准林地许可手续开采水泥用沾土矿区,之后,被告人陈某某雇请工人用挖掘机在该山场勾泥取土,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批准林地许可手续的界址勾泥取土。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对该山场被占用林地的土地性质、面积、范围等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山场使用土地总面积为4.8622公顷,其中:没有申请办理林地许可手续的面积为2.9800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的土地调查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书证: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永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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