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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某某,住木某某******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9日一次退回木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木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我院承办人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3年在**镇**村承包荒地,承包后栽植落叶松并办理退耕还林手续,林地面积59.4亩,于2004年至2018年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2016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办理的退耕还林地分给**镇**村**屯农民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耕种,面积48.583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8.583亩,由于把林地开垦成农田,原有森林植物被全部破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并污染(施用农药化肥),A0层土全部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补充种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政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察笔录: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将国有林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致使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陈某某已对涉案地块将进行补种;(3)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违法得退耕还林补贴款全部退赔。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飞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木某某**镇;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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