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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林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2014年2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10日因赌博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5月17日因赌博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991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情况下,便雇请唐某某、邓某某、唐某甲、廖某某等人在东安县紫溪市镇荷叶塘村“千斤岭”山场采矿、洗矿。经调查核实认定:陈某某在“千斤岭”山采矿、洗矿占用林地面积为27.1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东安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发包合同及收条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邓某某、唐某甲、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骆某某、漆某某、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57462****)。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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