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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户籍地,务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决)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石家庄高新区**村东北方向约1000米处建停车场,陈某甲往农用地倾倒建筑垃圾,占用**村集体土地10472.84平方米(合15.7亩),案发后已经将占用的农用地恢复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鉴定结论、案件移送书、停车场地块勘测说明、勘测图、村委会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梁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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