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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村**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正定县曲阳桥乡**胡村占用集体一般农田12666平方米(合19亩)建设厂房。经鉴定,该宗非法占地破坏了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不能继续种植。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非法占地行政卷宗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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