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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建平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道**号**广场**栋**号**室,个体户。2011年1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12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全南县**镇**村**山场(**水库旁)地开办碎石企业,改变林地用途,造成该林地大量毁坏。

2019年6月19日,经全南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人员鉴定,北窝仔山场林地被占用面积为20.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月某甲、月某乙、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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