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71971********,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经营挖掘机,住重庆市大足区**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珙县石碑乡永兴茶场内页岩气开采宁209H34采气平台平整、硬化建设承包权,合同约定由陈某某负责农业、林业等手续办理。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宁209H34采气平台所涉林地进行了平整和硬化,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后经检测,宁209H34页岩气采气平台非法占用竹林地面积0.561公顷、灌木林地1.19公顷,合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51公顷(折合26.2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材料、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6.26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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