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4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林某某与叶某某于2007年4月10日通过陆丰市土地交易中心于竞得位于陆丰市**镇**村**石场的采矿权,尔后经林业部门核准并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核准的开采矿区面积为5.4公顷(折合81亩)。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林某某处受让了陆丰市**镇**石场经营采矿权,同月变更采矿权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尔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该石场期间超越原核准面积进行开采,对**镇**村林地造成严重毁坏。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越界开采61.4亩林地被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2017年8月28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镇拿投坑采石场实际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07亩,其中35.31亩林地性质己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另外71.69亩林地原有的植被造成严重毁坏,但林业种植条件未完全丧失。经陆丰市林业局实地勘察,现该石场开采范围及被破坏林地范围均已全面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经营开采石场期间越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年满79周岁,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给予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松
检察官助理:林文凯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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