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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灌溉自家果园内的树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宾川县**镇**村委**村大风丫口擅自开挖、修建蓄水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其开挖的蓄水池占用林地面积为7841.3㎡(折合11.76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挖毁云南松林木蓄积为0.755m³,林木经济损失21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1225****);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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