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46********,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住深圳市**区**路**苑**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搞水产养殖,向陆丰市**镇**村人某某甲及**村委会转租该村海边晒盐场和沙坝荒地。2013年上半年期间,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所承租的海边晒盐场及沙坝荒地内挖建养殖池和搭建工棚,造成该村沿海防护林严重毁坏。经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测量,被违法毁坏林地面积88.85亩,属生态防护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957****;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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