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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现住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5日和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购,在淘宝网店购买射钉枪等零配件后,在其位于**镇**村的家中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好之后一直存放在家里。2020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上缴其改装后的发射器给**镇**村村委委员(村警)。2020年11月5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改装后的发射器具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扣押的枪支系违禁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辅助检察人员:鲁欢存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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