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住古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6日、10日及24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器,而后在其位于古田县**街道**村**路**号老宅后厅内,将射钉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击发钢珠的枪支。2016年至2018年5、6月间,陈某某在果园守夜时使用该枪支以驱赶野猪。之后该枪支被藏放于其家中。2020年8月29日,陈某某主动将该枪及3个射钉弹、27个钢珠上交给古田县公安局。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改造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认定为枪支。
同年9月10日,陈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枪支、射钉弹、钢珠;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勘查、检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并能正常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锦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39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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